一、申請資格:
1、111 學年度全學年度德行成績平均須在甲等或 80 分以上。
2、111 學年度全學年度學業成績須各科及格,且總平均分數應在 70 分以上。
3、111 學年度全學年度體育成績平均須在 70 分以上。
4、技職(藝)類科學生獲得政府機關舉辦之全國性或三個國家以上之國際性比賽前三名。
5、家境清寒(須檢附證明文件)。
二、其餘相關條件,請詳閱申請辦法。
一、申請資格:
1、111 學年度全學年度德行成績平均須在甲等或 80 分以上。
2、111 學年度全學年度學業成績須各科及格,且總平均分數應在 70 分以上。
3、111 學年度全學年度體育成績平均須在 70 分以上。
4、技職(藝)類科學生獲得政府機關舉辦之全國性或三個國家以上之國際性比賽前三名。
5、家境清寒(須檢附證明文件)。
二、其餘相關條件,請詳閱申請辦法。